近日,深交所網站公布了關于對新華聯文化旅游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華聯”)的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18〕第 76 號)。
監管函顯示,經查明,新華聯違規向關聯方提供資金拆借。據悉,2018 年 3 月 20 日,新華聯披露《關于受讓新華聯兒童樂園有限公司股權暨關聯交易的公告》,擬以自有資金 1.21 億元受讓控股股東新華聯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新華聯控股”)持有的新華聯兒童樂園有限公司(下稱“兒童樂園”)60%股權。該次交易完成后,新華聯將持有兒童樂園 100%股權。同日披露的兒童樂園審計報告顯示,新華聯控股子公司西寧新華聯置業有限公司(下稱“西寧置業”)、北京新華聯置地有限公司(下稱“北京置地”)在 2017 年及 2018 年 1-2月對兒童樂園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資金拆借行為。截至 2018 年 2 月末,新華聯控股子公司向兒童樂園及其控股子公司凈拆出資金余額為6,691,721.71 元。經督促,新華聯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收回上述款項。
此外,新華聯還存在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未及時履行披露義務的違規行為。新華聯在建投資性房地產項目銀川新華聯購物中心于 2017 年 3月 31 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新華聯對其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該項目原賬面價值為 662,111,015.58 元,根據《資產評估報告》(中聯評報字〔2017〕第 729 號)確定的公允價值為 803,400,200.00 元,評估基準日(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差額141,289,184.42 元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該金額占新華聯2016 年經審計凈利潤比例超過10%,但新華聯未及時履行披露義務。
深交所指出,新華聯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 7.4.5 條和《行業信息披露指引第 3 號——上市公司從事房地產業務(2015 年發布)》第十二條的規定。對此,深交所要求該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吸取教訓,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規及《股票上市規則》《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等的規定,嚴格規范與關聯方之間的資金往來,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